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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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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参保职工生育的医保支付政策。统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其中,产前检查费为800元;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生育医疗费改按比例进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

二、调整参保居民生育的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孩、二孩、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三、有关要求

(一)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参保女职工 (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与分娩住院生育医疗费实行一站式结算。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政策调整,及时优化调整分娩住院计费方式和流程,准确区分产妇与新生儿医疗费用,不得将与新生儿有关的医疗费用计入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中。

(三)参保人员需凭卫健部门出具的一孩、二孩、三孩纸质版《生育服务手册》或电子版《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登记证》)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该通知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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