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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居民/职工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24-02-17
潍坊市居民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汇总一览表(2024年1月)
就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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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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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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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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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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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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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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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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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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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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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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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20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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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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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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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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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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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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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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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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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20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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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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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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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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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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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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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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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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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市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连续缴费满3年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15万元。3.在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较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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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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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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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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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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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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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各病种及各级别医疗机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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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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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苯丙酮尿症患者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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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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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签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起付标准:居民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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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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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发生的“两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门诊使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支付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300元(高血压)、400元(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600元(同时患两病或使用胰岛素治疗)。2.已纳入门诊慢特病的不同时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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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地
就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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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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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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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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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出
就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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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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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为10%,剩余费用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跨省就医不设首先自付比例,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政策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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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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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取消备案手续,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和省外就医仍需备案。
2.普通门诊统筹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报销金额与本地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可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未满6个月且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需返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4.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超过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就医地的,可申请终止原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5.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联网结算范围,按照参保地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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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病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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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慢特病个人负担费用(不包含各类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中个人先自付部分),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2.我省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起付标准:2万元;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3.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起付标准:2万元;支付比例:实行分段报销,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5%;最高支付限额: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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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救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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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3.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9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万元。4.对18岁及以下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相关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对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患者相关费用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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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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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孩、二孩、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分别为1000元、1500元、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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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政策一览表根据现行政策制定,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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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职工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汇总一览表(2024年1月)
就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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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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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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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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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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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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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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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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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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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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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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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300元,第二次150元,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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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500元,第二次250元,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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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8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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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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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含)以内88%,2万以上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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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含)以内84%,2万以上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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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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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300元,第二次150元,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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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500元,第二次250元,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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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8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上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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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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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含)以内94%,2万以上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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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含)以内92%,2万以上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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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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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较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20%;在职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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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慢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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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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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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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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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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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各病种及各级别医疗机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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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门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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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线。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月、二级医院250元/月、一级医院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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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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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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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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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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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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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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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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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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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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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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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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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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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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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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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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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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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付标准按照自然年度累计计算。2.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职工45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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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地
就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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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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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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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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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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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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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跨省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首先自付比例为10%,剩余费用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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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取消备案手续,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和省外就医仍需备案。2.普通门诊统筹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报销金额与本地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可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未满6个月且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需返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4.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超过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就医地的,可申请终止原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5.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联网结算范围,按照参保地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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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补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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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1”予以支付,支付比例90%。2.普通门诊超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1”资金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3.“大额医疗补助1”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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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补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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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不含临时异地就医个人首先自付10%的部分),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起付标准:1.8万元。支付比例:40%。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2.我省原有大病保险特殊疗效药品。起付标准:2万元;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3.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起付标准2万元;支付比例:实行分段报销,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5%;最高支付限额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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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救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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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3.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9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万元。4.对18岁及以下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相关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对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患者相关费用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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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护理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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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资标准:(1)统筹基金划转标准: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2)个人缴费标准: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其中,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减;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拨,个人不再缴纳。(3)福彩公益金每年补助600万元。2.护理形式: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和医疗专护三种形式。3.支付标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护理费,纳入长护保险支付范围。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长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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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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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前检查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800。2.生育医疗费:对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统筹基金全额支付。3.流产医疗费(门诊):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限额4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限额800元。4.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200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标准1500元。5.参保人住院分娩医疗费以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按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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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政策一览表根据现行政策制定,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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